了解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
- lawyer chang
- Mar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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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an 18

前言
一个社会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持秩序、保障权利和实现公正。这个体系由各种规则、机构和程序组成,深深影响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运行。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同时也结合了本国文化和一些国际规则。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它试图在传统和现代之间找到平衡,追求正义、平等与公平。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朗士在1894年说过一句话,很值得深思:“法律以其庄严的平等,禁止富人也禁止穷人在桥下睡觉、在街上乞讨、去偷面包。”这句话点出了法律在表面平等之下可能隐藏的实际不公,也说明了研究法律的复杂性。
在孟加拉国,法律被看作是一套官方的规则和条例,主要写在宪法、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及法院的判决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随着时代而变。在今天,法律由议会、法院等有权机构制定,并由国家力量来执行,若违反将会有相应的制裁。
法律体系的关键部分包括法院、立法机关、政府各部门、军队和警察、律师以及公民社会。它们协调运作,确保法律得到落实,社会保持有序。
权利是这个体系的核心。权利大致分两种:一种是道德或自然权利,被认为是人生来就有的,不依赖于任何社会法律或习俗;另一种是法律权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的结构决定了政府怎么运作、法律保护什么,以及自由如何分配。在孟加拉国,权利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个人可以凭借法律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事。
道德、公平原则(衡平)和法律关系紧密。公平原则强调实质正义和良心,可以说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如果法律失去了公平,就会像枯死的树木或生锈的钉子一样没用。这套公平原则最早来自英国的衡平法院,用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提供更灵活的救济。到了1870年代,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合并了,但两者留下的权益类型(比如法律抵押和衡平抵押)依然有区别。衡平法的核心是信托制度,并且当它与普通法冲突时,通常以衡平法为准。英国殖民者把这个体系带到了印度次大陆,也影响了后来的孟加拉国。在今天的孟加拉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被融合在一起处理,没有完全独立的衡平法院了。
公平原则有一些基本的格言,比如“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救济的错误”、“衡平法遵从法律”、“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行事公平”等。这些格言看重的是真实意图,而不是死板的形式,也强调平等和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在于:道德源于社会的态度、信仰和良心,靠舆论来约束;法律则由国家制定,靠强制力执行,违反会有明确的惩罚。道德关心人的行为、思想和情感,而法律更注重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和客观判断。不过,法律通常也反映了社会的道德观念,两者都根植于宗教、习俗和道德信念。
法律从哪里来?——孟加拉国的法律渊源
法律的来源,指的是法律被创制出来的途径和依据。在孟加拉国,主要的法律来源有宪法、立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司法先例、习俗和国际法。
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来源。孟加拉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其他法律如果和宪法冲突,冲突的部分就无效。这确立了宪法的至高地位,所有法律都必须依照宪法或宪法允许的方式来制定。
立法,就是议会等机构颁布成文法律的过程。在孟加拉国,立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法律来源。
司法先例,也就是法院,尤其是上级法院在以往判决中确立的原则。在孟加拉国这样的普通法国家,先例非常重要。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的法律宣告,对高等法院有约束力;最高法院任何法庭作出的法律宣告,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习俗,是指一个社区长期沿用、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如果某个习俗足够古老、合理、确定、一贯,并且得到法院承认,同时没有被成文法明确废除或取代,它也可以成为法律的来源。在孟加拉国,习俗是对成文法的一种补充。
国际法,包括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在孟加拉国得到承认,但不会自动变成国内法。孟加拉国采取“二元论”的做法:宪法表示尊重国际法和国际合作,但一项国际条约必须经过议会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法庭上直接适用。例如,孟加拉国签署或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许多人权条约,但需要在议会通过相应法律后,这些条约的权利才能在孟加拉国法院被主张。
不过,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权、环境、妇女儿童保护等案件时,经常参考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来解释国内法。孟加拉国参与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涵盖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这些条约影响着国内的政策和法律改革。
习惯国际法(比如“不驱逐难民”原则),如果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且不与国内法冲突,也可能被孟加拉国法院认可和适用。当然,在实践中,国际法的适用还面临一些挑战,比如转化不及时、法律界对其熟悉度有待提高等。

孟加拉国法律体系概览
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指的是在其国境内所有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协同工作的整体框架。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有几种:普通法系(如英国、美国、孟加拉国、印度等)、大陆法系(如欧洲许多国家)、社会主义法系(如历史上的苏联、现在的古巴等)和伊斯兰法系(如伊朗、沙特等)。
孟加拉国的法律,从内容上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人们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程序法则规定了通过法院实现这些权利、履行这些义务需要遵循的具体步骤和手续。
法律系统的参与者主要包括:
法官群体:包括大法官、各级法官和地方法官。
法院系统:从最高法院到各种下级法院和专门法庭。
国家法律官员:比如检察官。
法律职业者:律师。
执法机关:警察、快速行动营、监狱管理部门等。
他们共同负责法律的制定、解释、执行和适用。
法院和法庭系统
孟加拉国的法院审理各种案件,包括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事务,以及处理上诉和再审申请。
民事案件(比如土地纠纷、离婚、合同争议)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由地区法官和民事法官审理。
刑事案件(比如盗窃、伤害、毒品犯罪)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典》,由刑事法官(庭审法官)和地方法官审理。
公司事务则依据《公司法》处理。
所有法院的权力(管辖权)都来自宪法或法律的明确授权。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分为两个部分:上诉庭和高等法院分庭。
上诉庭主要负责审理对高等法院分庭判决提出的上诉。有些案件(如涉及死刑、宪法解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上诉,有些则需要先获得上诉庭的许可。
高等法院分庭拥有广泛的权力,既可以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审理某些重要案件(如涉及基本权利的令状申请、公司事务、海事案件),也可以审理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
下级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大系统。
民事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金额大小和类型,分为好几个等级,从地区法官法院、联合地区法官法院,到助理法官法院、小额诉讼法院,还有专门处理家庭事务的家庭法院。
刑事法院也分级设置。庭审法官( Sessions Judge)权力最大,可以判处任何刑罚(但死刑需经高等法院分庭确认);下一级的法官(如一级地方法官)判罚权力依次递减,分别对应不同年限的监禁和罚款额度。
除了这些普通法院,还有很多专门法庭和特别法院,用来处理特定类型的纠纷,提高效率。比如:
•妇女儿童暴力防止法庭
•快速审判法庭
•劳工法院和劳工上诉法庭
•行政法庭
•税务上诉法庭
•环境法院
•专门审判国际战争罪行的“国际犯罪法庭”
替代性纠纷解决(ADR)
打官司可能耗时耗力,因此,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变得越来越重要。ADR提供了打官司之外的解决途径,比如调解、和解和仲裁,让双方能以更灵活、更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常常能达到“双赢”。
在孟加拉国,鼓励使用ADR。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仲裁法》(2001年):规范国内和国际仲裁程序。
•《调解规则》(2018年):为调解提供操作框架。
•《替代性纠纷解决法》(2018年):总体促进和规范ADR的使用。
还有一个重要的机构叫孟加拉国国际仲裁中心,专门处理,特别是国际商业纠纷的仲裁。
法院也支持ADR。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建议双方先尝试调解或仲裁。ADR在孟加拉国正越来越普及,因为它通常更快、成本更低、气氛也更缓和。当然,选择ADR也需要了解相关规则,必要时寻求法律人士的指导。
孟加拉国诉讼的基本流程
民事官司的大致流程是:原告起诉 → 法院发送传票 →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 → 双方出示证据(取证) → 开庭审理 → 法官判决。整个过程主要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官司的流程则是:报案(FIR)或投诉 → 警方调查 → 提起指控 → 法庭审理(包括传唤证人、出示物证) → 判决。这个过程主要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中,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申请保释)也是重要环节。
孟加拉国证据法
在法庭上,要说服法官,靠的是证据。证据主要分几种:
口头证据:证人出庭说的话。
书面证据:合同、信件、文件等。
实物证据:刀、枪、血迹、DNA样本、指纹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案件中的“事实”分为不同种类。有些事实本身直接关系到争议的核心(争议事实),比如“被告是否打了人”;有些事实虽然不直接是争议点,但能帮助推断或证明争议事实(相关事实),比如“被告之前曾威胁过受害人”。证据规则就是用来判断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以及如何使用的。
结语
总的来说,孟加拉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融合了普通法传统和本国特色的动态系统。它通过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业法庭等方式,不断适应社会需求,追求公正。尽管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司法效率等,但通过持续的改革和法律教育,这一体系有望更好地为孟加拉国社会和人民服务,朝着更加平等和正义的方向前进。
作者:
Azim Uddin Gazi(中文名:莫嘉泽),孟加拉国高等法院注册律师,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孟加拉国达卡市Gazi & Associates (嘉治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专注于孟加拉和南亚投资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海关法等商业领域法律。孟加拉国嘉治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和律师助理共12人,能提供比较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投资(并购)法、公司商事、金融、税法、刑事法律等法律服务。
张少武律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加拉国嘉治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律师还(曾)兼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一带一路委员会秘书长、广东省翻译协会会员、广东省涉外领军律师入库成员(第一批,2017年)、广州市涉外领军律师入库成员(第一批,2022年)、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国际部部长、暨南大学、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校外指导老师、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广州市涉外经贸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肇庆仲裁委仲裁员。联系电话(微信&Whatsapp):1341649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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